首页banner

交通运输部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场地租赁及分教练场地条件要求

2016-04-12 00:00
    日前,交通运输部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场地租赁及分教练场地条件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交运函〔2016〕69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租赁教练场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有教练场地外分设的教练场地应达到相应培训车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的相关要求。   

在线访客: 今日访问量: 昨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

© 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桂ICP备12005568号 网警备案号:45010302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