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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

2016-04-07 00:0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 年2 月16 日
 
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 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区公路行车安全条件,全面提升我区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为加快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 年6 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区现有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加强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区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1.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各地要在2015 年开展的公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健全隐患基础台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安全隐患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科学制定治理规划。按照全面排查和动态排查建立健全隐患基础台账,交通运输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研究提出2016 年至2020 年全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目标。交通运输厅要会同各市人民政府、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我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3.分类整治安全隐患。各地要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列入治理计划,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落实治理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4.分类实行挂牌督办。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重大隐患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重点路段由各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整治单位要按要求开展治理效果评估,经督办单位组织验收。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
    5.抓实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各市和43 个重点县分管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每人负责不少于一个10 公里的临水临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项目建设,以此推动本地区临水临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6.加强农村客运和校车管理。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治到位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教育部门要暂停校车运行。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客运班线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校车运行管理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7.严格隐患整治验收程序。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8.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各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各市、县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二)严格规范安全设施建设。
    1.保障安全设施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省级及以上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项目业主、养护责任主体)
    2.落实安全设施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从选线、线形设计、技术指标应用、交通安全设施等级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综合论证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项目业主)
    3.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制度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审查、健全完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公路项目业主、养护责任主体)
    (三)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逐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采用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2.加强综合治超工作力度。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继续做好车辆违法超限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工作,利用公路计重收费站采集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3.加强隐患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的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要强制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督促生产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四、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
    1.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2.普通国省道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给予保障。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实际,通过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收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等渠道,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3.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三)严格绩效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因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应核减该市、县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作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驾驶人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更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可能,实现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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