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道运客〔2018〕124号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恢复受理道路客运班线变更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的事项。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受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事项。该事项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实施备案管理(办理备案的相关要求见附件1)。
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要求,对县际县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事项实施备案管理。
三、请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加强对有关经营者的指导,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在考虑变更起讫站点事项及协商进站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等因素,确保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起讫站点备案要求
2.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变更起讫站点备案要求
一、备案流程
(一)对变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的,由道路客运班线所属企业和有关客运场站协商一致后,凭进站协议等材料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申请备案(具体要求见“二、申请备案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见附件2)。
(三)道路客运班线所属企业凭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签发的《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向有关职能机构申请,并由其根据变更后的起讫站点信息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四)原许可机关定期公告已完成备案的信息。
二、申请备案材料
(一)填写班线基本信息并加盖道路客运班线所属企业公章的《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
(二)道路客运班线所属企业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经营协议(合同)及其复印件。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或临时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五)班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声明。
(七)道路客运班线所属企业对经办人员的委托书,经办
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附件2
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
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
相关起讫站点备案证明
编号:桂班站备 号
企业名称(章) | ||
客运班线名称 | ||
班线标志牌或临时客运标志牌号 | ||
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编号 | ||
变更前起讫站点 | 起点站 | |
讫点站 | ||
变更后起讫站点 | 起点站 | |
讫点站 | ||
企业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备案日期 | ||
接收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签字及日期 |
路运输管理机构各一份。
2.本证明编号中阿拉伯数字前4位为年份,后5位为流水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