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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通知

2017-08-02 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7〕75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导意见
    鉴于目前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整体趋于饱和,加之高铁、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快速发展,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继续实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运力发展计划”),切实避免经营者盲目发展运力,造成运输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等现象,现明确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变更。
    1.严格控制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2.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发展工作。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但不得将决定权下放至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要考虑本辖区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和市场秩序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发展措施,可采取运力发展计划、日常审批等行政审批方式或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展,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将受高铁影响的班线客运剩余运力转为包车客运运力。
   (3)要制定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发展工作方案并报我局备案。要完善相关制度,及时统计有关数据,年度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总结、发展运力数量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二)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1.严格控制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规定,不再审批新的单程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长途客运班线;对于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因实载率低或矛盾较大等原因未纳入2016年运力发展计划的班线申请,不再申报2017年运力发展计划。
    (2)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在县城城区或者城市市区,原则上不审批起讫地在乡镇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因毗邻或方便高铁沿线群众出行等情况,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起讫地在乡镇的,必须具有等级客运站,同时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若干意见》(桂交运输发〔2016〕125号)要求,开展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并提交联合审核报告。
    (3)鼓励在营的道路客运班线通过变更起讫地、途经路线、站点等原许可事项满足群众的出行需要。
    2.根据工信部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要求,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不再审批卧铺客车。
    3.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公车公营模式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根据广东、海南省的规定,暂停新增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进出海南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或讫点地仅限海口市。
    (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
    1.取得经营许可或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受高铁、高速公路开通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可予以考虑。
    2.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与高铁平行的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不增加班次。
    3.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得调整至乡镇,因毗邻或方便高铁沿线群众出行等情况除外。
    4.暂停变更2017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属于运力计划范围的许可事项。
    (四)其他要求。
    1.对于新增至高铁车站的道路客运班线申请事项以及调整至高铁车站的道路客运班线变更申请事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投入2016年运力发展计划审批车辆运营的道路客运企业,暂缓其新增运力。
    3.对于严重违反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新增运力。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3〕124号)精神,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新增运力。
    二、运力发展范围
    属于运力发展计划的事项包括:
    (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不含已改为按照日常程序申请办理的因道路客运企业内部机构改革设立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或者申请按照母公司的经营许可增加经营范围的事项)。
    (二)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讫点地、车日发班次、途经路线、停靠站点的许可事项变更(不含已改为按照日常程序申请办理的直达、快客班线途经路线变更为高速公路和快客班线变更停靠站点的事项)。
    (四)外省至广西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征询意见函。
    三、工作安排
    (一)上报工作。
    1.7月14日前,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辖区运力发展申请计划,经审查、公示、主要领导审核和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填表说明要求依次填写《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二(新增市际道路客运班线)》《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三(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四(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和《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分别见附件1至5)上报我局。
    2.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核查辖区道路客运企业2016年车辆投入运营情况(《2016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情况表》已发送至各市运管处客运科电子邮箱),并于7月14日前将《2016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车辆投入运营核查表》(见附件6)上报我局。
    (二)审核、调研工作。
    1.我局对各市上报的运力发展计划进行整理、汇总及初步审核,形成运力发展计划表(调研稿),组织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协调会商和现场调研(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新增班线中已有在营车辆的实载率进行采集,听取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的意见建议。
    2.我局汇总审核调研情况后,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确定运力发展计划,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其中,涉及泛珠三角区域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展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十省区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要求与相关省份进行会商,根据商定结果做相应调整,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受理申请工作。
    运力计划公布后,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辖区道路客运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申请事项拟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受理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对道路客运企业提交的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四)审批工作。
    经公示收集意见后,我局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对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
    四、道路客运班线实载率的采集工作
    售票系统能自动统计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的,以系统自动统计的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售票系统不能自动统计的,以旺季、淡季不同时段抽查的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运力发展计划工作是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宏观调控、促进运力结构调整和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要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文件要求,组织研究和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协调处理运力发展计划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我局客运行政审批小组组织领导全区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局旅客运输管理科负责具体事宜,局其他科室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深入调研。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对上报的运力发展申请计划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重点调研运输市场供求情况、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有无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因素等,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对道路客运企业提交的运力发展申请计划组织调研,也可以与讫点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前进行沟通协商。对于毗邻市的道路客运班线,相关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后再予以上报。
    (三)组织填报。
    为确保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规范开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及附件的“填表说明”内容,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填报资料。对于不按时上报的事项或者不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致使申报信息不准确的事项,我局将不列入运力发展计划。
    为确保2017年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请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并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市辖区县际、县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赵莹,0771—2115691,传真:0771—2824135;电子邮箱:gxkyk@126.com。
 
附件1: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xls
附件2: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二(新增市际道路客运班线).xls
附件3: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三(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xls
附件4:2017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四(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xls
附件5: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xls
附件6:2016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投车运营核查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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