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广西道路客运牌证使用期限的函
桂道运客函〔2014〕73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桂道运客函〔2014〕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精神,我区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行和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我局决定将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我区客车持原有牌证结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途经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支持。
特此函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