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4〕136号 |
各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要求,保障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行,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根据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结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道运安〔2014〕119号),决定将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客运车辆持原有班车客运标志牌,结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由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我局下发的许可决定书制作,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请你们通知辖区内客运企业及时更换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