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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范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11-18 00:00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范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4〕95号
 各市运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的指导意见》(桂交运输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运费结算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客运站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运输经营服务,其各项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影响着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指导意见》以规范客运站运费结算为基本目标,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基本思想,以充分发挥行业有关各方的力量为手段,提出规范客运站运费结算的一系列措施,是我区规范客运站运费结算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客运站运费结算,促进道路客运的健康发展,提高道路客运的服务质量。
二、认真开展《指导意见》的宣贯工作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4年8月—9月)。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宣贯会、培训班、个案研讨等形式组织本单位和本辖区内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领会其精神。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承包经营者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并采取在经营场所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板报、电子屏幕播放等多种形式积极广泛的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所有的管理人员和承包经营者了解、熟悉《指导意见》。道路运输协会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相关单位对运费结算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8月—10月)。
1.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要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运费结算有关事项进行自查自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运费结算合同是否符合要求,包括:
①是否以客车进站经营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对结算进行约定;
②约定的基本事项是否齐全;
③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结算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0〕398号)的规定、结算工作程序是否明确具体、结算时间是否至少每月一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等;
④合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是否为最新版本或者已经作废。
(2)客运站有无超期结算和拖延支付运费的情况。
(3)客运站是否率先启动运费结算工作程序。
(4)客运站的结算台账和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5)客运站是否建立运费结算事项公开制度。
(6)客运站是否向许可机构实行运费结算事项报告制度。
2.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发现运费结算工作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1)对于运费结算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站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与承运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进站合同。补充协议和新合同应当包含并明确运费结算主体、运费结算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结算的项目和标准、结算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结算违约责任、结算调解等内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于进站车辆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客运站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最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对于存在超期结算和拖延支付运费情况的,客运站应当主动与承运人协商结算事宜,按照与承运人的约定或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的规定,按时完成结算工作。
(3)对于第1点第(3)、(4)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站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基础管理,规范运费结算材料、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统筹安排结算工作,率先启动运费结算工作程序,确保在当月内完成上一个月的运费核算和支付。有条件的客运站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运费结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对于未建立运费结算事项公开制度的,客运站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运费结算事项上墙公开制度,按规定格式制作《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见附件2),连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0〕398号)全文一起在本站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表的大小要适中,内容表述要清晰准确,确保承运人能方便、完整地浏览公示内容。《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的内容有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布。
(5)对于未实行运费结算事项报告制度的,客运站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上墙公开的《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加盖公章(如客运站属分公司的,其总公司还应当在“汽车客运站所属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后向给予本站经营许可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的内容有变更时,应当重新报告。
3.请各客运站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本站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送至给予本站经营许可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学习宣传情况、自查情况、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4年10月—11月)。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客运站主要是一、二级客运站学习宣传《指导意见》的活动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运站报送的《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客运站在运费结算方面存在违反规定或者《指导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可联合当地道路运输协会一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市运管处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宣贯《指导意见》工作的总结报至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并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核查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2月)。
我局将与广西道路运输协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宣贯《指导意见》的工作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并对全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长效机制阶段(2015年1月起)。
自2015年1月1日起,客运站运费结算管理进入长效机制阶段。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开展运费结算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协会严格履行管理职能,督促、协调运费结算工作规范开展。
三、切实保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宣贯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将工作方案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客运站运费结算工作加强指导,协调运费结算有关纠纷,并有权询问情况、查阅、复制资料。
(三)加大整治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客运站和承运人在运费结算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的,要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督促其规范运费结算行为,对于拖欠运费时间较长、拖欠数额较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导致承运人多次上访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我局将视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在运费结算中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应视情况予以停班、停办业务,直至停业整顿。
(四)完善信誉考核。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把运费结算的情况纳入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范围,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配置运输资源和发展客运运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倡导行业自律。倡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按规定开展运费结算工作;鼓励各方积极借助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组织搭建的运费结算协调机制协商处理结算纠纷;鼓励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各种交流活动,促进运费结算规范化。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客运站
运费结算的指导意见(桂交运输发〔2014〕61号)

2.汽车客运站运费结算基本事项公示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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