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运管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等规定,为做好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工作,我局决定开展班线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里程800公里及以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具体详见《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
二、工作安排
(一)2016年3月,我局在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及时查阅核对,按照以下要求提出反馈意见:
1.请各道路客运企业于2016年4月底前按照“填表说明”填报《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1)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班线起点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运管所或者市运管处对企业填报的是否在营、营运里程和班线信息等进行核实。道路客运企业填报营运里程数,应当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确无批复文件的,由上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补报班线和修改班线信息的,还应当提供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请各市运管处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填写《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道路客运企业提供的营运里程数、补报班线、修改班线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16年5月13日前报至我局(含Excel电子版),以便核查。
3.各市运管处负责向我局反馈起点在本辖区的班线信息,对讫点在本辖区的班线有反馈意见的,请与该班线起点所在地市运管处反映,由起点所在地市运管处核实后统一向我局上报。
(二)2016年5月至6月,我局对各市运管处反馈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形成《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意见稿),并再次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及时查阅核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一)项的要求反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我局审议形成《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材料提交、受理公示和重新许可等后续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运管处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县运管所和道路客运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按照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道路客运企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骗取道路客运牌证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撤销该班线的许可。
(二)为确保班线信息的准确性和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自2016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5年延期班线)变更事项的申请。
(三)对于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可以通过申请调整发班时间、变更站点和途经路线等方式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对于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且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办运〔2014〕179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重新许可。
联系人及电话:关丽霞,0771—2115691;传真:0771—2824135;电子邮箱:gxkyk@126.com。
附件:1.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
2.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
3.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等规定,为做好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工作,我局决定开展班线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里程800公里及以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具体详见《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
二、工作安排
(一)2016年3月,我局在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及时查阅核对,按照以下要求提出反馈意见:
1.请各道路客运企业于2016年4月底前按照“填表说明”填报《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1)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班线起点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运管所或者市运管处对企业填报的是否在营、营运里程和班线信息等进行核实。道路客运企业填报营运里程数,应当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确无批复文件的,由上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补报班线和修改班线信息的,还应当提供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请各市运管处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填写《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道路客运企业提供的营运里程数、补报班线、修改班线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16年5月13日前报至我局(含Excel电子版),以便核查。
3.各市运管处负责向我局反馈起点在本辖区的班线信息,对讫点在本辖区的班线有反馈意见的,请与该班线起点所在地市运管处反映,由起点所在地市运管处核实后统一向我局上报。
(二)2016年5月至6月,我局对各市运管处反馈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形成《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意见稿),并再次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及时查阅核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一)项的要求反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我局审议形成《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材料提交、受理公示和重新许可等后续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运管处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县运管所和道路客运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按照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道路客运企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骗取道路客运牌证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撤销该班线的许可。
(二)为确保班线信息的准确性和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自2016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5年延期班线)变更事项的申请。
(三)对于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可以通过申请调整发班时间、变更站点和途经路线等方式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对于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且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办运〔2014〕179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重新许可。
联系人及电话:关丽霞,0771—2115691;传真:0771—2824135;电子邮箱:gxkyk@126.com。
附件:1.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反馈表
2.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补报表
3.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