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项基本原则,围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明确出租汽车服务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市秉承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综合考虑我市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等因素,结合我市出租汽车的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经营权设定期限。我市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和延续经营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3)明确经营权主体。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4)合理配置,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无故停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承包合同。驾驶员(含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从事运营活动。
(2)建立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利用信息平台技术,准确掌握巡游车的营运收入,核算巡游车企业及驾驶员的经营成本,明确企业和驾驶员双方所承担的成本项目,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3)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巡游车的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车转型升级,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巡游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5.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要参照对巡游车的要求,对车辆技术条件、安全维护、保险及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
6.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7.完善服务设施。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必须设置出租汽车专用的免费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地铁出入口、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出租汽车候客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便利,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业务,主动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由公安、交通运输、物价、工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队伍,依法查处妨碍出租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10.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逐步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11.规范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乘客分摊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鼓励并规范发展非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通过制定《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试行)》,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责任义务,并与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区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宣传、公安、交通运输、法制、物价、人社、信访、维稳、城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深化推进行业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改革目标实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系统性工程,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严密组织、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建立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圆满完成。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推进改革进程。制定《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试行)》,修订《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改革环境。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改革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方利益共同关切的改革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风险评估,维护行业改革稳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各方利益,改革的进程必然出现各种矛盾。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对待,加大情报和信息搜集力度,加强矛盾排查和分析预判,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