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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国际汽车运输行...

2012-07-26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关于建立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二〇一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就交换、发放和使用行车许可证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行车许可证样式由缔约双方共同商定。中方的行车许可证为中文在上,越南文在下;越方的行车许可证为越南文在上,中文在下,行车许可证具体样式见附件。
行车许可证样式如作更改,由缔约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认可后生效。
    二、行车许可证按年度计划使用量编制号码,由双方主管机关及具体的执行部门盖章后生效。
中方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执行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越方的主管机关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越南公路总局和广宁、谅山、高平、老街、河江、莱州等省交通运输厅,具体执行部门为越南公路总局运输法制司和广宁、谅山、高平、老街、河江、莱州等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
    三、出入中、越两国的运输车辆和公务车辆必须持有行车许可证,每车一证,否则不得进入对方境内。
    四、行车许可证的交换数量由缔约双方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本着平等、互利、对等的原则,每年协商确定一次。
    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对在对方超出边境地区运输线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确定为双方各500辆。以后年度,缔约双方根据运输需求,商定逐年增加在对方超出边境地区运输线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的数量。
    公务车辆的行车许可证交换数量由缔约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对方邀请函,每年协商确定一次。
    五、A、B、C、E、F、G六种行车许可证实行定期交换制,每年交换两次,具体交换时间、地点由双方主管机关商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交换的,则由双方主管机关相互通报后再确定具体交换时间及地点。双方在交换行车许可证时,应同时互相通报各自已经发放的行车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信息。
    六、交换后的行车许可证由双方主管机关授权的部门或具体执行部门向本国从事两国间客、货运输的车辆和公务车辆发放。双方设于出入境口岸的运输管理机构,对行车许可证进行查验签章。
    七、D种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申请发放制。
缔约双方应将申请超限或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程序及有关规定通报对方。
    八、客货运输车辆和公务车辆行驶路线,其中包括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上下客和装卸货地点等应在行车许可证中予以标明。
    双方相互通报为从事国际道路运输活动的运输车辆提供服务的各车站、沿途休息点和货运车辆的停车场名单。
    九、对本协议中未涉及的内容或在实施过程中需修改补充的内容,缔约双方可通过协商,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订。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南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翁孟勇)                                                                    (黎孟雄)

附件:1.A、B、C种行车许可证样式/Data/files/A_B_C行车许可证.doc 
        2.D、E、F、G种行车许可证样式/Data/files/D_E_F_G行车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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